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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系列解读之六: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2-29 12:17)    点击:26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常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管理。此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


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内容
01


相较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硬法来说,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具有软法的特征,是软法的一种。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技术、广告发布、支付等服务内容,而服务协议正是用以调整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二者关系的协议。交易规则即平台经营者订立的用以规范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平台经营者(自营)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交易活动的规则,内容涵盖交易合同如何订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纠纷解决等问题。


一、服务协议的内容


出于效率考虑,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通常为格式条款。通过对国内某电子商务平台观察来看,其平台服务协议包含服务内容、商家“入驻”资格要求及证明文件、“商家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开通及调整条款、协议方权利及义务条款、商家声明及保证条款、费用和结算条款、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有限责任及免责条款、协议有效期条款、协议终止条款、通知及送达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以下从规则调整、消费者保护和交易信息使用为例进行简要介绍。


规则调整方面,协议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平台可以单方更新、调整该电商平台规则,商家不接受时即终止协议并停止在该平台的经营;协议亦规定商家的经营行为受平台监督和管理,平台有权依据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单方决定和限制商家的经营行为。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协议规定商家在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平台发布的各品类商品质量要求,此外平台还有权进行不定期商品抽检、要求商家提供质量合格凭证等。协议约定,在该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平台有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或没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权利。


在信息数据的使用中,协议约定对于商家向平台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以及交易数据、信息等,平台则有权保留并合理使用,双方终止协议后,平台无义务将原始数据及备份删除或返还商家,也不必向商家支付任何费用。


用户协议全面涵盖了服务内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各项内容。


二、交易规则的内容


该平台亦有较为详尽、全面的平台规则。平台规则分为招商合作类、平台秩序类、营销推广类、消费者保障四大类别,而另一平台则将平台规则划分为招商入驻规则、商品管理规则、经营管理规则、营销推广规则、消费者保障规则等五大类。除此之外,平台一般还设置规则评审团或规则众议院用以在规则变更时征求意见,平台自营的还有供应商经营平台规则等。


《电子商务法》解析
02


我国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规则和平台服务协议已经发展相对成熟,为更好地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此次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就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订立、修改、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此原则与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立法目的相一致。同时本条规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包含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当然,电子商务平台的格式条款当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持续公示其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约束平台的决定权。实务中,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通常会通过“再次确认”、高亮提醒、弹窗通知等方式尽其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范平台经营者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遵循的程序性事项。平台经营者欲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除了要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各方能够表达意见外,在修改内容实施时,还应提前七天进行公示。本条第二款确保了平台内经营者的退出权,并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因不接受修改内容而退出的,退出时适用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责任。


因为平台经营者修改服务协议,是单方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要约,基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地位不平等性,本条保障了不同意修改内容的经营者的退出权,而平台经营者则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天然的渠道、流量、广告等优势,使得平台能够通过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格式化条款拥有对平台内经营活动的规则制定权,并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惩罚、奖励或裁判。本条主要是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平台服务协议或交易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的现象。本条与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区别在于本条的适用不必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在于警示其他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交易相对人、提示利益相关者。而公示的信息主要是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性的特殊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还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最高可达五十万元。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改正外,也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最高额可达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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