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由谁赔偿?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2-27 15:05) 点击:89 |
2 【评析】
同时,依据该条第2款之规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即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王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作为投保义务人的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笔者不这么认为。本案的另一个复杂因素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陈某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那么,本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的责任就不应转嫁给转让人,即寿某、李某只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与受让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责任与寿某、李某无关。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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